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六节 新业务风险 第六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六节 新业务风险 第六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应当制定防范新业务风险的制度,并对新业务及其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分析新业务的法律、法规要求; 分析新业务与集团主业的关联度情况以及新业务收益成本; 描述相关金融产品和相关目标市场; 描述新业务活动可能给集团带来的风险,以及任何已有的风险管理程序和系统的细节,包括风险定义、量化、管理和控制的程序; 评估新业务活动对集团整体财务状况和资本水平影响程度; 描述相关会计核算、交易组织架构以及关键风险控制职能。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