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六节 新业务风险 第六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六节 新业务风险 第六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应当在新业务已成功实施,且识别、评估、处理、监控风险的流程已就绪的情况下持续开展该业务。新业务运作中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到新业务计划的制定及测试阶段中。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