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