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重组与处置资产的程序:

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批资产重组与处置方案。若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范围,资产管理公司在批准重组与处置方案前,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审批同意后的资产重组和处置方案与外商签订有关法律文件;

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向外经贸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有关手续,并领取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