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