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持股目的和持股策略,确定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责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于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原则上不应当控股。如确有必要,应当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限。

债转股企业涉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