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资本充足水平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流动性管理和收购银行债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发行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开展债转股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