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设立附属机构,由其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实施债转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明确告知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债转股项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