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变更公司住所;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组织形式;
合并或分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变更或调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