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机构更名;
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许可证破损;
许可证遗失;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机构更名;
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许可证破损;
许可证遗失;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