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损坏金融许可证; 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