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本系统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