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3. 第八章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本系统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5年12月3日发布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