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定期分别对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进行评比,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系统统计工作进行评比。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金融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在改革和完善金融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在完成金融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进行金融统计分析、统计监督方面有创新,取得重要成果的;

在运用和推广现代化统计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在强化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