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