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 第四条 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 第五条 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 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 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 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第九条 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