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金融机构收集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各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金融统计指标(全科目统计指标)相关的统计数据由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归口管理,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一致。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