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资金发放和支付审核。在发放资金前,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确认承租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