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办理登记等方式做好风险控制。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