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除落实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外,还应当重点审查租赁物的保值能力及使用寿命,充分考虑租赁物的市场风险、残值风险、瑕疵风险、毁损灭失风险、维护风险、技术落后淘汰风险、退租风险以及保险安排等要素,对于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影响较大的租赁物,还应当作出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