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应当区分是否现货交易,制定不同的审查要点和风控措施。对于非现货交易或受让订单等情形,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当重点审查租赁物建造进度、首付款比例、租赁物交付和所有权取得、融资租赁金额及租金支付频度、出卖人和承租人履约能力及其增信措施等要素。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