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

同业拆借;

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接受租赁保证金;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