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境内专业子公司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