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