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