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