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