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