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回避制度;

内部审计监督;

信息披露;

处罚办法;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