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回避制度;
内部审计监督;
信息披露;
处罚办法;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回避制度;
内部审计监督;
信息披露;
处罚办法;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