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