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