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