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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机构设立等市场准入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对于达到监管评级良好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专项业务、发行资本工具、设立专业子公司等市场准入事项,可以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分级分类监管条件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