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最低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