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十五、
十五、 保险公司可以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资账户建立后的6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向账户划拨启动资金,用于支持账户运作初期的资产配置,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启动资金退出计划。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计划,一次性或分次将相关资金划转至自有资金归集账户,相关操作不得对账户资产配置和稳定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公司累计划转金额以启动资金及其相应收益为限。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计划,一次性或分次将相关资金划转至自有资金归集账户,相关操作不得对账户资产配置和稳定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公司累计划转金额以启动资金及其相应收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