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 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 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