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下派出机构作出列入、移出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省级派出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