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