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本机构或者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该金融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该项业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