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金融机构与交易对手签订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时应参照国际惯例,充分考虑发生违约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约起草、谈判和签订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