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3份):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了应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同时还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

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实时进行,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