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