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该机构或个人充分揭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并取得该机构或个人的确认函,确认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 金融机构对该机构或个人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包括: 衍生产品合约的内容及内在风险概要; 影响衍生产品潜在损失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