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交易员、分析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根据衍生产品交易及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对业务销售人员及其他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