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九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