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