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案件管理工作。违反本办法的,由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