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
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
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
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
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