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撤销清算过程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妨害清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 阻挠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 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三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