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八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下列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清算财产: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撤销决定生效之日前,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由此转移和变相转移的财产由清算组负责追回,并入清算财产。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八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下列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清算财产: 撤销决定生效之日前,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由此转移和变相转移的财产由清算组负责追回,并入清算财产。 (三) 目录 第十九条